还款催告函
致:李某
本人于2026年3月12日就“个人借款”向你交付款项人民币12,000元。本人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你交付借款12000元。到期后经多次微信提醒,你已归还2000元,其余款项尚未支付。相关依据为:微信聊天中约定于2026年6月30日前归还。
上述款项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。你方已支付人民币2,000元,截至本函出具之日,尚有人民币10,000元未支付。
现正式催告你方: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,支付上述尚欠款项人民币10,000元。收款方式:原付款账户(请先联系本人确认)。
如你方对上述事实或金额存在异议,请在前述期限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依据;如逾期未处理,本人将保留依法通过调解、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。
为避免争议进一步扩大,望你方及时核对并妥善处理。
联系方式:原微信或手机号码
催告人:张某
日期:2026/10/14